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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後事應尊重亡者生前預囑 意願不明由家屬會議決定


殯葬服務業者經常會遇到喪家對於亡者後事意見不一,甚至發生吵架衝突情形,令服務人員無所適從。為解決此一困境,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,若亡者意願不明,應依民法召開親屬會議,決定後事辦理方式。

現行《殯葬管理條例》規定,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,得於生前就死亡後殯葬事宜,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形式表示,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者應予尊重。但若亡者生前沒有預立遺囑或沒有明確交代時,仍常發生紛爭。

立法委員張麗善提案指出,因現行法屬訓示規定,造成死者生前遺願無法落實,且因司法實務將遺體定性為「物」,屬全體繼承人共有,造成死者遺願與繼承人(生者)意願發生衝突時,因繼承人享有遺體所有權,因此以繼承人意願優先。

張麗善說,因遺體處分行為應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,導致許多遺體遲遲無法入土,因此參考美國、日本等國法令,提案修法建立以死者為主的「殯葬自主權」。

昨天內政委員會初審條文新增,死者意願不明,應依民法召開親屬會議辦理,親屬會議無法決定者,由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順位決定。

《臺灣殯葬資訊網》106/12/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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